雇主行为迫使员工辞职 视为非法解雇
商报讯:大理院裁定,若降职、口头辱骂及雇主漠视等行为迫使员工辞职,构成建构性非法解雇。
大理院第二分庭于一份20页的裁决中认定,一名汽车公司的员工属于被建构性解雇。
大理院指出,当雇主创造难以忍受的工作环境,迫使员工感到被迫辞职时,即构成建构性解雇。
大理院表示:“原诉人的辞职是由于被告方对他表现出蔑视和敌意,令他无法再继续为公司工作,更遑论忍受这种情况。”
据大理院指出,原诉人在2010年成为正式员工,负责销售汽车、产品及服务。
在2015年,他因为经常缺勤而被停职七天。
在一次会议中,他由兄弟姐妹以法律顾问身份陪同出席,却遭公司总裁当众羞辱。
随后,他被调至另一团队,并且许多客户帐户被无故收回。大理院指出,他的新上司还问他是否打算辞职。
因此,他于2016年辞职,并随后向劳工仲裁员提起针对公司及其管理层的投诉。
尽管劳工仲裁员裁定有利于员工,但上诉院却支持公司,认为员工是自愿辞职。
这促使原诉人向大理院提起了本案诉讼。
大理院在其裁决中表示,若非因公司表现出敌意和蔑视的行为,原诉人无意离职。
因此,大理院认定公司总裁及多位管理层应承担责任。
大理院表示:“因此,他们应对原诉人就其工资要求、赔偿金及应付利息承担全部责任。”
法院命令他们支付原诉人自2016年4月起至判决确定为止的全额工资,以及相当于每服务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离职补偿,若工作年资不足一年,每满六个月按一年计算,计算期间为2009年至判决生效日。
此外,法院还命令支付8.3万披索的佣金,以及7万披索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及惩罚性赔偿金。
除此之外,法院还指示他们支付相当于总赔偿金额10%的律师费,并自判决确定之日起按年利率6%计算法律利息。
该裁决于今年4月作出,但直至今日才公布。